(2018年3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8年3月27日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